原告冷某与被告贾某及贾某的丈夫唱某是好朋友。唱某向冷某借款50000元,因为是好朋友,冷某也没问借款用途,就将50000元给了唱某;唱某向冷某出具了借据,标注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冷某多次催要,但唱某一直借故推脱,始终未偿还借款。贾某与唱某于2017年3月初协议离婚,唱某于2017年3月死亡。冷某得知唱某死亡,向贾某索要借款无果,遂以借款系贾某与唱某夫妻存续关系期间共同债务为由,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法院审理认定冷某与唱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但驳回了冷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试行,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冷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期间,上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一次借款50000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贾某对唱某签字的借据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冷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法院对冷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生活中的热心朋友们,支持、帮助他人渡过难关的行为值得提倡,但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不用为了显示自己的“大气”,忽略了履行必要手续的“小气”,最后变成自己的“憋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