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案例研讨 >
诉请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改姓,不受支持
作者:许秋莉 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网 发布时间:2019-04-01 16:39 点击数:

在很多离婚纠纷中,如果孩子是另外一方的姓氏,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都希望孩子改姓自己的姓,实践中也有很多人将改姓条款写在离婚协议中。如果离婚协议明文约定孩子改随一方姓氏,而在离婚后另外一方拒绝配合变更,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对方配合改姓就至关重要,这决定了离婚协议的该项约定是否可以实现。

【案情】

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张某乙、儿子张某丙,后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张某丙由母亲抚养,并改随母姓。但离婚后原告需要被告配合为张某丙变更姓氏时,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将张某丙改随己方姓氏。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子女姓氏自由的规定,子女有自由选择姓氏随父还是随母的权利。原告主张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姓氏随母,被告应配合变更儿子姓氏,但选择姓氏是一种自由权利,不是义务,被告作为父亲在儿子未成年的情况下享有与原告同等的决定儿子姓氏的权利,虽然被告曾经承诺儿子姓氏随母,但是被告现在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儿子变更姓氏,姓氏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不应受到强制。原、被告作为张某丙的父母在选择张某丙的姓氏问题上具有同等的权利,应共同协商解决;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变更儿子姓氏随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姓氏自由是一种自由的权力,不能受到强制,在一方约定同意变更又反悔的情况下,也不能依照约定强制其配合变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姓氏的问题纠纷时有发生,对于子女姓氏的决定权和变更权,我国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困境。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赋予了父母双方都有冠予孩子姓氏的权利,但是却未规定双方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孩子姓氏,所以,在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决定孩子姓氏出现纠纷时并无解决途径。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规定比较模糊,在实践中如果未成年人要改姓氏,户籍管理部门是要求父母双方都协商一致才能办理的。对于父母离婚后一方想变更子女姓氏,另外一方不同意的,还存在很多困境。2002年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表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通过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实践中如果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是没办法通过正常途径办理姓氏的变更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 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该规定限制了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者继母姓氏。

综上,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父母都有为子女选择姓氏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决定子女的姓氏以及变更子女的姓氏,并且对于一方擅自变更的情况是予以限制的。而像本案中的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来实现变更孩子姓氏的,在另外一方反悔后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要注意,如果想约定该条款,那么只能期待对方自愿履行;而如果签订该条款是以自己在其他财产利益上的妥协为代价,对方不配合改变子女姓氏的约定,也是没办法通过诉讼而实现的,并且不影响关于财产以及其他利益的处置条款的生效。

【案件索引】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35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