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案例研讨 >
梁某某诉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作者:叙永县法院 来源:四川高院 发布时间:2020-10-09 09:59 点击数: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2017年11月10日出生)的亲属于2017年11月16日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梁某某一次性缴纳了2017年、2018年参保费用。梁某某出生后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于2018年5月3日至5月25日在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医疗系统中未有效录入梁某某2018年的连续参保信息,导致梁某某无法报销住院费用。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诉至法院,请求报销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梁某某缴纳2017年、2018年医保参保费情况属实后,于2018年8月9日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会同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当事人梁某某的合法权益。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8年8月13日根据《司法建议书》召开局务会,认定梁某某续保关系成立,对梁某某2018年上半年就医费用进行补报销。随后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了梁某某的报销费用。梁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幼儿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的典型案例。梁某某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幼儿,出生后即产生较高医疗费,且后续仍需相关医疗费用。本案如按常规程序历经一审、二审、执行,将会贻误治疗。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确保原告得到及时救治,改变传统工作思路,与被告以及原告所在乡镇政府多次沟通,进行法律释明,协调各方就梁某某参保关系成立这一核心事实达成共识。同时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被采纳,有力推动了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兑现报销医疗费,依法保障了未成年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展现了法院在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中的办案理念与办案智慧。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