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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作者:叙永县法院 来源:四川高院 发布时间:2020-10-09 10:00 点击数:

一、基本案情

江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子陈某某。2015年12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某由陈某抚养,同时对子女抚养费、江某探望子女时间、方式等进行约定。2016年6月,江某认为陈某阻挠其行使探望权,与陈某发生口角冲突,并意欲强行带走陈某某未果。后江某多次前往陈某某就读学校探望,陈某某避而不见。2018年3月,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江某每周五探望陈某某一次。如江某因故未在该时间探望,则由江某、陈某另行协商探望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江某享有与陈某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江某与陈某离婚后,江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二人离婚协议亦有相关约定,故依法支持江某探望权。但江某行使探望权应尊重子女意愿,营造宽松和谐环境,增强母子间感情交流,切忌强行拉扯,避免对子女造成紧张的心理压力。江某与程某在子女探望问题上,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矛盾,不得做出伤害子女的行为。如子女不愿接受探望,陈某应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遂判决:一、江某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可探望陈某某两次,探望期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下午十七时至周日晚上二十时;二、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江某探望期间为假期的二分之一,若与前款重合、冲突,以本款为准;三、江某行使探望权,陈某应予协助。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离婚父母行使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典型案例。据民政部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不断创新高,离婚案件中最大受害者通常是未成年人。在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被父母作为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江某与陈某离婚后,在探望子女问题上发生分歧,并导致矛盾升级,人民法院基于家事案件教育、修复、维护的审理原则,通过多次调解、谈话,疏导双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角度,妥善提出非抚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方案,保证了母子定期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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