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虚开发票550余张,价税1.1亿余元!四被告人获刑
作者:叙永县人民法院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02 18:27 点击数: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武、殷某萍、黄某元、冯某等利用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额的特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共谋,采取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过磅单和资金流等,逃避税务机关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0余张,价税合计1.1亿余元,违法申报抵扣税款1800多万元,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人一】

被告人刘某武从2017年开始,挂靠重庆市合川区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经营煤炭业务。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刘某武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货物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2%点子费向张某钟(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给刘某武挂靠的重庆市合川区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619.618861万元,税率为17%,税额共计105.335195万元,价税合计共计724.954056万元。


【被告人二】

被告人殷某萍系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2年至2016年期间,殷某萍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杨某(另案处理)联系,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9.5%—11%的点子费向邓某江(已判决)购买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邓某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德安某能源有限、永修县燃料中心某销售中心、湖南某能源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给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不含税销售金额总计为1320.242935万元,税额共计为224.4413万元,价税合计1544.684235万元。


【被告人三】

被告人黄某元系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系四川宜宾某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元因需要进项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杨某(另案处理)支付票面金额9.8%—11.5%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又通过张某钟(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永修县某能源有限公司、武宁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给黄某元控制的四川宜宾某煤业有限公司、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不含税销售金额总计为3731.675628万元,税额共计为631.015262万元,价税合计4362.69089万元。


被告人黄某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刘某华的事实。黄某元通过杨某从张某钟处以支付票面金额9.8%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以票面金额10.6%的点子费出售给刘某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某钟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给刘某华实际控制的筠连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2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作废3份,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为2496.181054万元,税额共计为424.35075万元,价税合计为2920.531804万元。

被告人黄某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唐某旭的事实。唐某旭因需要进项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从被告人黄某元处购买。黄某元通过杨某在张某钟处以支付票面金额11.5%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以票面金额12.5%、13%的点子费出售给唐某旭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为412.883907万元,税额共计为68.908664万元,价税合计为481.792571万元。



【被告人四】

被告人冯某系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5月份,冯某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1%的点子费向邓某江(已判决)购买。邓某江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永修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向冯某实际控制的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363.234461万元,税率为17%,税额共计61.749859万元,价税合计共计424.98432万元。



根据上述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已退缴的刘某武违法抵扣的税款105.3351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殷某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殷某萍违法抵扣的税款224.441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已退缴的13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94.4413万元,继续追缴。

三、被告人黄某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黄某元违法抵扣所得税款562.10659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已退缴的383.916021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178.190577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为94.17104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

四、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冯某违法抵扣税款61.74985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已退缴的61.749859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