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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是正道 恶性竞争要不得
作者:叙永县人民法院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15 10:44 点击数:
明码标价是正道 恶性竞争要不得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售后包租、售后返租的方式购买商铺,商铺售后包租已然成为新宠。开发商以低廉的价格吸引购房者,承诺无风险、高收益,但往往带来不少麻烦,且开发商或租赁公司的疏忽很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2015年3月,吴某向叙永某开发商购买了某小区的商业服务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单价为10479元,总价款194287元。与此同时,吴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将商铺委托该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第1-4年收益为购房总价7%,第5年总价11%(因个人原因,商品房不能向银行办理抵押按揭的,允许前5年租金抵房款)……吴某交清了购房款后,于2020年6月与管理公司又签订《商铺托管经营协议书》,约定托管前五年即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不再向吴某支付商铺租金。吴某签完合同、领取半年租金后想不通,认为合同是受胁迫所签,自己购房款已交清,谈不上租金抵购房款的事。因此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该管理公司支付前五年租金127365元。
  管理公司则认为自己不欠吴某租金,托管协议约定了租金抵购房款127365元。按约定吴某不能办理按揭,应允许前五年租金抵购房款。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格是194287元,但实际上房屋的总价是30多万元,吴某购房时只付了69%的房价,另外的39%用前五年租金抵扣。虽然合同上没有明确写,但是开发商卖给所有人的房屋都是这样做的,而且只要房主出具前五年租金的收条,开发商就会去税务机关补交税费。
  本院审理后查明,该商铺的实际价格的确是32万余元,并非合同载明的价格。且从吴某的陈述及签合同、收租金等行为来看,吴某对“前五年租金抵扣39%的购房款”是事先知晓的,吴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委托协议是受胁迫所签,因此本院依法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吴某既享受了购房优惠,又不按约定将前五年租金抵扣购房款,是不诚信的行为。但开发商和管理公司不规范的行为也是导致本次诉讼的原因之一。既然双方约定了租金抵扣房价,就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实际的价格是多少,抵扣租金的价格是多少,而不是擅自标低房屋的价格吸引顾客,达到恶性竞争的目的。开发商不规范的行为很可能会面临执法部门的罚款,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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