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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理“为鱼发声”,增殖放流共护生态
作者:叙永县人民法院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20 16:27 点击数:
巡回审理“为鱼发声”,增殖放流共护生态
 
  7月2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在赤水河畔水潦彝族乡赤水河村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进行鱼苗补偿性增殖放流及《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宣讲。沿河乡(镇)、村社干部及群众150余人现场旁听见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中携带工具到叙永县水潦彝族乡海涯村1社赤水河流域渡口上河段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鱼产品,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叙永县公安局观兴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查获李某中非法捕捞使用的白色逆变器一台、黑色充电泵一台、白色背篓一个、绿色网兜一个、绿色电瓶一台、电鱼网杆一根、蓝白色充气船一个、红色氧气机一台、黑黄拼色头灯一个及渔获物,经叙永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李某中非法捕捞渔获物共148尾,其中泉水鱼114尾,鲫鱼1尾,马口鱼31尾,蛇鮈鱼2尾,无珍稀鱼类,共计净重4.56千克。
  根据《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四川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为禁渔区,禁渔期为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暂定为期10年,禁捕水域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四川省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被告人李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出资4500元购买鱼苗在案发水域增殖放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中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鱼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中主动购买鱼苗,在赤水河流域增殖放流,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巡回审判结束后,叙永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生态环境局、水潦彝族乡政府等部门,向在场群众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300余份,并宣讲《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对群众关心的“禁渔期”“什么是非法捕捞”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并在案发水域赤水河进行鱼苗补偿性增殖放流,让当地群众广泛参与到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中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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