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叙 永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524民破1号之十一
2016年6月28日,本院根据重庆金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自2016年6月28日后,本院向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同时我院于2016年8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期届满后,于2016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交了债权人申报债权记载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于2018年11月14日将编制的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批《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并在管理人四川长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公示后,未收到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管理人于2018年12月3日将第二批无异议债权依法提交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胡建勇、方茂祥等31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胡建勇、方茂祥等31位债权人的无异议债权类型及金额。(详见无异议债权表附件一至六)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范 平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胥丹丹
2018.12.3提请叙永县人民法院裁定-(第二批)无异议债权 |
附件一:《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批无异议债权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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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批无异议债权-借款债权明细表》债权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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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批无异议债权-购房债权表》债权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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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连带债权明细表》债权人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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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胡建勇债权表》债权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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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徐顺光债权表》债权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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