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原则的报告
作者:叙永县法院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8-08 17:40 点击数:

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原则的报告

2019)九盛破管字第08号

叙永县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11日作出(2019)川0524民破1之一《决定书》,指定四川君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在债权申报期内积极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确认工作,有序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现将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告确定,至2019年8月5日止,共有353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360,951,409.21元,其中,申报债权本金770,859,492.63元,申报利息578,522,618.60元,申报其他费用11,569,297.98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上述申报申报债权本息中有部分债权(债权额为29407340)为邓先贵以个人名义借款产生,对于该部分债权是否属于债务人公司债权,管理人将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2、债务人向重庆市江津区、永川区、潼南区、合川区等地区民间借贷,目前,上述地区的实际出资出借人与居间方出借平台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同一债权进行全额申报,管理人将对上述债权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二、债权审查原则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案债权实际情况,制定了债权审查原则,具体审查原则如下:

(一)债权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申报债权中包含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的,计算2019年5月30日(即破产受理日)止;

(三)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债权人申报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则上不予确认,如有生效判决,依据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债权人将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作为债权申报的,不予确认;

(五)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

(六)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未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对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审理终结的债权,待审理终结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金额予以确认;

(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可以依据本债权审查原则予以确认,在债权分配时进行提存;

(八)本债权审查原则以外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三、债权分类情况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按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初步分类登记造册: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申报户数为36户,主要包含抵押债权和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该组债权申报总额为219,104,012.38元,其中债权本金132,941,851.64元利息82,135,188.24元其他费用4,026,972.5元。

(二)职工债权

按照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工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应当纳入职工债权进行清偿,由于债务人财务混乱,导致管理人无法在本次会议上通报职工债权,职工债权的数额以后期公示,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数额为准。

三、税款债权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税款申报债权人数为1人,债权申报总额为12,911,875.52元其中税款本金为9,796,311.63元利息及滞纳金3,115,563.89元按照破产法规定:税款债权本金作为优先债权清偿,其利息及滞纳金应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审查处理。

(三)普通债权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共有普通债权人316户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申报总额为1,128,935,521.31元其中本金为628,121,329.36元利息为493,271,866.47元其他费用为7,542,325.48元。

对普通债权做出说明的是:

1、申报普通债权本息中债权额为29,407,340.00元为邓先贵以个人名义借款产生,对于该部分债权是否属于债务人公司债权,管理人将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2、债务人向重庆市江津区、永川区、潼南区、合川区等地区民间借贷,目前,上述地区的实际出资出借人与居间方出借平台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同一债权进行全额申报,管理人将对上述债权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3、普通债权中共有81户购房者向管理人申报了购房者债权119,076,387.53元,其中购房者权益本金112,477,692.00元利息1,780,418.67元其他费用4,818,276.86元。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管理人已初步完成对上述各组债权的分类工作,但由于债务人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资料不完善且存在账外资金流转,导致无法在本次会议上提交债权审查结果,管理人将在本次会议召开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恪尽职守的开展债权审查工作,管理人将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审查确认工作,待债权审查完毕后管理人将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初审通知书》告知债权人债权审核结果以及相应的债权异议途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截止本次会议召开的债权申报情况、债权审查原则以及债权初步分类情况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

特此报告。             

 

 

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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