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524破1号之三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作者:叙永县法院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16:40 点击数:
申请人:雷焱彬,男,生于1963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板栗村六社,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02247911 。
申请人:雷平,女,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二郎街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804227901。
被申请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永宁新区四区2号楼-1层-1-10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524080724657P。
法定代表人:雷平,公司经理。
2019年5月30日本院根据叙永县正力建材租赁站的申请,裁定受理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7月25日,申请人雷焱彬、雷平以被申请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国有土地使用权71.8亩,两期规划面积176886.02平方米,现在一期工程完成建筑主体85%以上,玻璃幕墙、钢结构完成95%,消防水电完成50%的建设,如通过招募投资人投入资金,将工程建设竣工,商业面积可达12万平方米,销售价值较大,投资人的投资及利息,及所有债权均可以得到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雷焱彬、雷平系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雷焱彬认缴出资1300万元,占注册资金10%;雷平认缴出资5850万元,占注册资金45%。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雷平。公司资产有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71.8亩,两期规划建筑面积176886.02平方米,目前在建的一期商业综合体已完成建筑主体建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人雷焱彬、雷平系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占有公司股份55%,有权利申请公司进行重整。该公司尚资产,具有一定重整的条件和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0年4月27日起对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范  平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胥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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