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24民破1号之十三
作者:叙永县法院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16:04 点击数:
四 川 省 叙 永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524民破1号之十三
 
2016年6月28日,本院根据重庆金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自2016年6月28日后,本院向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同时我院于2016年8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期届满后,于2016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交了债权人申报债权记载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将编制的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四批《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并在管理人四川长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公示后,未收到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管理人于2020年5月11日将第四批无异议债权依法提交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叙永县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42696808.36元及类型。(详见无异议债权汇总表、工程款债权表、费用债权表、保证金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范 平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胥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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