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24民破1号之十四
作者:叙永县法院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16:08 点击数:
四 川 省 叙 永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524民破1号之十四
 
申请人重庆金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时代豪苑D栋36-2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039-X。
法定代表人赵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登兵,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荣治商厦2-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5100-5.
法定代表人王林杰,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金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叙永嘉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叙永嘉年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叙永嘉年华公司经2017年5月20日、21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叙永嘉年华公司阶段性恢复经营、续建19-24号楼方案》,于2017年6月6日恢复阶段性经营,19-24号楼已于2018年11月26日续建竣工交付使用。至2020年4月30日,叙永嘉年华公司阶段性恢复经营期已结束。经管理人委托评估测算,叙永嘉年华公司资产价值26046.59万元,债务总额68363.73万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叙永嘉年华公司已资不抵债,应依法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范    平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胥  丹  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