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524民破1号之六
作者:叙永县法院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3-31 21:35 点击数:
四 川 省 叙 永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民破1号之六
 
  2019年5月30日,本院根据叙永县正力建材租赁站的申请裁定受理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自2019年6月12日后,本院向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同时我院于2019年6月14日发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期届满后,于2019年8月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交了债权人申报债权记载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5月6日在叙永法院公众号公示申报债权情况。管理人于2021年3月16日将编制的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无异议。管理人于2021年3月18日将第二批无异议债权涉及134位债权人,依法提交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倪延泉、奚静等134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倪延泉、奚静等134位债权人的无异议债权类型及合计金额为167391442.33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附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范 平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倩
 
 
 
确认无异议债权表之六(附件).xlsx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