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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成立前缴纳的股金的单位员工是否应认定为集体企业改制后
作者:华江 来源:叙永法院 发布时间:2018-04-28 09:25 点击数:

                   ——原告商春阳诉被告叙永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请求公司收购股份

3.当事人:原告商春阳;被告叙永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本案情

1981年1月22日至1993年6月10日,原告商春阳在叙永县冷水河大堰管理所上班期间,缴纳了股金共计600元。1991年,叙永县冷水河大堰管理所正式成立为叙永县冷水河双山电站(集体企业)。2004年10月,原叙永县冷水河双山电站改制后成立了叙永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商春阳认为自己所缴纳的这600元股金应当在被告叙永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占有股份份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股金600元及相应股息。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其在被告处没有股份,原告所主张的出资600元在冷水河大堰管理所是否属实,被告不得而知,被告与冷水河大堰管理所之间无任何关系,即使原告在冷水河大堰管理所出资属实也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举示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信息、叙永县冷水河双山电站的注销登记、叙永县大树区冷水河大堰统一收据三张、冷水河大堰正东煤厂收款收据一张。

被告举示的证据有:被告叙永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经工商管理局登记备案)、《叙永县冷水河双山电站关于企业改制方案的请示》(叙双发〔2004〕2号)、《叙永县水利局关于冷水河双山电站改制的批复》(叙水水电〔2004〕14号)、《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冷水河水利电力管理所管理问题暨冷水河双山电站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叙府函〔2004〕61号)文件。

三、案件焦点

原告商春阳是否为被告叙永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四、法院裁判要旨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前提是股东身份的具备。本案中,原告商春阳请求被告叙永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股份,首先要明确其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即是否为被告叙永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首先,原告商春阳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有投资、或者有向被告出资、或者与被告有签订出资协议等约定股东权利、或是实际享有或行使过股东权利等事实。其次,原告商春阳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并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公示。本案中,被告的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和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均无原告商春阳,原告举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自己是被告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故其不具备被告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综上,原告商春阳不是被告的股东,不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春阳的起诉。

五、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对我国集体企业改制的后续问题的处理,集体企业改制问题一直纷繁复杂,一旦处理不好,将导致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本案中的集体企业改制后,在该集体企业成立前交纳过股金的员工是否应认定为集体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分类、分情况裁判,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之一,其裁判结果为几种裁判结果中的一种,依法处理、谨慎裁判,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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